资源环境学院

规章制度

资源环境学院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2018-03-26

一、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学校党委关于“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要求,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根据《兰州大学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结合本院实际,制订本细则。

二、“三重一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须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需要提交学术委员会研究讨论的事项,应召开学术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一章 主要内容

三、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学院领导班子或学术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等实施意见和计划的制定;

2、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党风廉政建设以及安全稳定工作等重要工作;

3、学院发展思路、发展理念、发展规划、学科与队伍建设规划以及重大改革措施的制订和调整;

4、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5、以学院党委或行政名义行文的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6、院内教学、科研机构的设置、变更或撤销;

7、职称、津贴等涉及教职工待遇、奖励的重要事项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8、院内国有资产的重大调整与变更;

9、各类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推荐;

10、学院突发事件的处置;

11、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四、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院科级干部、教学科研基层组织负责人的聘任以及各类代表的推荐等。

五、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院人才培养和科研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985工程”、“211工程”、“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等重点建设项目的申报方案和资金安排;

2、大宗物资、不动产购置等;

3、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六、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院所规定的党政领导有权支配的资金限额(2万元)的资金支配。

第二章 决策机制和程序

七、“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和实施,应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依照《资源环境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资源环境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进行。

八、“三重一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以会议形式进行,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

九、“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会议记录要做到“五明确”,即具体事项明确、具体范围明确、决策形式明确、决策程序明确、检查考核人和责任追究明确,并存档备查。

第三章 监督检查

十、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分管院领导负责执行、检查,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院长、党委书记报告。学术委员会决定的事项,由院长负责执行;学术委员会主任负责监督执行情况。

十一、全体教职工有权监督“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有权向学校反映意见。院纪检委员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提出纠正建议。

十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事项外,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四章 责任追究

十三、凡属下列情况,给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政治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能够挽回而不积极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他因违反本细则而造成失误的。

十四、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

十五、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资源环境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资源环境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执行。

十六、本细则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